关于重新修订《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解读材料

2021-09-18 18:34
发布单位:潮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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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新修订背景、依据、目的和意义

  (一)重新修订背景

  2015年12月21日潮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潮府〔2015〕50号,下称《规定》),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期满。经报市政府同意,《规定》列入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规定》颁发以来,我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规定》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取得明显社会成效,城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涉烟花爆竹安全事故“零发生”,城区禁燃工作受到广大群众好评。

  随着社会发展,《规定》中的管理对象发生变化,且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后,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有所调整,为确保《规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明确各烟花爆竹监管职能部门责任,更好适应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际,2020年10月,市公安局依照市政府批示精神,牵头组织对《规定》部分内容进行重新修订。

  (二)重新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5、《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重新修订《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当前,我市仅存一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其库容量无法满足我市非禁燃区域对烟花爆竹的实际需求,一定程度造成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并占领部分市场,连年来,我市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案件不断增多,安全隐患突显,监管压力增大。为此,修改原《规定》中有关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区域限制的规定,鼓励增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满足全市非禁燃区域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挤压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生存空间,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非常必要。

  因近年来随着潮州市韩江水利枢纽东岸东厢堤景观区建成,前往游玩的人员逐渐增多,经常出现有人在东厢堤堤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且燃放后烟花爆竹的灰尘和残渣落入韩江中,给被列为饮用水源保护的韩江水域造成污染,故扩大原《规定》禁燃的区域,把磷溪镇东厢堤东溪段列入禁燃区域。

  二、《规定》主要解读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湘桥区、枫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用地专属名词,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即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城市建设用地。

  (三)新旧《规定》的衔接和差异说明

  1、原《规定》中涉及“安监”表述的有: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表述的有:第三条第二款。因2019年我市政府职能部门机构改革,“安监”更改为“应急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对原《规定》中与目前现实不相适应的上述条款予以更改。

  2、《规定》第一条中,增加一部法规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第七条内容修订的依据。

  3、《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是存放包括烟花爆竹在内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仓库用地,根据城市用地规划的实际需要,可做动态调整。

  4、《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内容,因涉及烟花爆竹经营的规定,故结合我市当前烟花爆竹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业务要求予以修订。

  5、《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为扩大原《规定》禁燃范围,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项之规定,及湘桥区政府提出的意见,把磷溪镇除东厢堤东溪段(磷溪镇埔涵村至后洋堤村下埔洲)背水坡堤脚线至韩江水域列入禁燃区域。

  6、《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属于规范性文件修订的规范性问题,需由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再行确定实施的具体日期。

  7、删除原《规定》第五条中“并按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的表述。

  三、本解读材料与《规定》同步在潮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附:潮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pdf


潮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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