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2020-09-24 15:52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潮州市锦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2月9日使用粤U01933大型客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3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潮交罚[2020]00038号)并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元(3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粤潮交催[2020]00004号),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潮州市城新西路新南路1号(交通违章处理中心)缴纳罚款叁万元(30000元)。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2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