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一封信

2020-07-31 15:39
发布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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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发〔2019〕5号)要求: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每年3月1日前应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网址 https://app.gdeei.cn/gfjgqy-rz/login?service=https%3a%2f%2fapp.gdeei.cn%2fgfjgqy-mh%2fCas%2fLogin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备工作,同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去向及处置数量,以及危险废物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

2020年4月29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局在此督促全市尚未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机动车维修的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尽快登录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按照操作指引进行注册、基础信息备案、月度申报、年度申报和管理计划制定工作。同时,我局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共同建设潮州市生态文明。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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