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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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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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直有关单位: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审查文号:潮法规审〔2015〕18号),现印发给你们,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质监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18日

 

 

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全面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院校等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资助(以下简称“资助”)。

第三条  资助范围包括: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取得标准化科研项目成果(上列资助范围均不含农业类项目);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不含复评);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以下简称“采标认可”);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活动。

第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修订,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修订,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项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的单位,视为协助制订、修订单位。

第六条 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资助额度分别为:

(一)每主导制订一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二)每主导制订一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三)每主导制订一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四)每主导制订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五)主导或协助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上述对应主导或协助制订标准资助额度的一半。

第七条  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订、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单一项目给予资助,资金由所有参与单位平分。

第八条  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并发挥作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标准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对组建标准化工作组获得资助后,再由本级活动组织晋升为高一级标准化活动组织的,按高一级资助标准补齐金额。

第十条  首次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获得“AAAA”级确认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获得“AAA”级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获得“AA”级以下(含“AA”级)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采标认可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千元。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活动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应为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实行一次性资助。项目完成时间以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证明文件为准。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资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每年6月底前,由市质监局联合市财政局,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发布公告,通知相关单位申报资助。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在申报期限内提交资助申请,未按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资助。

第十五条  中央、省驻潮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单位、各开发区的单位,直接向市质监局申请资助。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区、饶平县的单位经当地财政局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资助项目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该标准文本,以及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参与程度证明材料);申请国际标准资助项目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主导或协助制订、修订该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资助项目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五)申请组建标准化活动组织资助项目的,应提交国家、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出具的批准成立文件;

(六)申请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资助项目的,应提交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获得“采标认可”资助项目的,应提交“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对申请资助的项目汇总整理后,在市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资助项目,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评审年度资助项目,在专项资金总额内按比例确定资助额度,报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申请单位,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退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潮财工〔2014〕4号)同时废止。

 

 

潮法规审〔20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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