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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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9 11:11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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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对原《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潮财工[2008]6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节能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
 
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的意见》(潮府[2007]12号)和《印发潮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府[2007]39号)精神,设立潮州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和扶持方式
      第六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节能支出。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在潮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除配套省级(含省级)财政以上支持项目、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外,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且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二)项目申报时尚未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承担企业近二年缴纳的税收总额有增长。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定额贴息或补助两种扶持方式:
    (一)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一定数额的贴息;
    (二)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第九条  定额贴息所指固定资产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十条  每个项目的贴息或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程序。县(区)企业项目向企业所在地经信局和财政局申报,县(区)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查、汇总并以联合文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直企业项目向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三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建设情况、项目试产投产情况;
3、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包括项目涉及需要的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验收情况;
4、项目投产实施情况,当前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立项的备案证;
(四)项目验收证书及附件材料;
(五)项目涉及需要的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有规定须验收的验收文件;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缴纳税款证明(原件1份);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招投标项目的中标批复文件;
(九)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一)、(二)、(九)款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审核组,按照项目计划申报要求,对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从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组织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县(区)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直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或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贴息资金用于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生产或研究所需设备购置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经信局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节能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节能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节能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对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该项目单位二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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