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企业丨应对疫情复工复产优惠政策汇编(第一版)

2020-03-02 15:52
发布单位: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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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0日以来,各地企业陆续复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各领域及各级纷纷出台惠企政策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我市也陆续出台了《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中山对口帮扶潮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等多项扶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近期,市工信局牵头收集汇总各级各部门截至2月24日以前出台的关于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各项政策措施(第一版),供我市广大企业参考。


各级各部门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文件一览表(更新至2月24日)
一、加大融资支持
序号政策名称主要政策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金融机构要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3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4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5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6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7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962.htm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8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0657&itemId=915&generaltype=0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
9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
10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11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粤金监函﹝2020﹞34号)
http://gdjr.gd.gov.cn/gkmlpt/content/2/2895/post_2895615.html
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
12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最高不得超过贷款金额的1%。
13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优先为卫生防疫、医疗设备及医疗应急物资等承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
1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
http://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2/2903/post_2903133.html
对抗击疫情作用突出的科技型企业新增贷款,按其实际贷款额度的1%给予每家银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5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潮委发电〔2020〕1号)
http://www.chaozhou.gov.cn/gkmlpt/content/3/3667/post_3667075.html
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况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16自即日起至2020年6月末,市政府与广东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转贷项目,同意免收企业担保费;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统一降低至年化不超过1%。免收企业保证金。
17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18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措施(潮市监〔2020〕16号)优先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等行业商标权质押融资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障等政策范围;专项财政资金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贴息,降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率。
19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枫管〔2020〕1号)
http://www.fengxi.gov.cn/rdjj/ztbg/zzcc/content/post_3667935.html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上企业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新增的贷款,区财政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中小微企业利用贷款风险基金贷款的,免收2%的保证金;对3月至5月期间取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前6个月利息50%的补助。
20对外贸出口小微企业(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利用中国信保资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保费由财政承担。
21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并已支付参展费用而因疫情无法参展的按展位费40%给予补助,每一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一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4万元。
22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2020〕4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规上企业(含正在培育规上企业)、限上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在2020年2月至4月期间新增的贷款,区财政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况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利用贷款风险基金贷款的,免收2%的保证金;对3月至5月期间取得贷款的企业,给予前6个月利息50%的补助。
23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信保资信调查服务开拓海外市场产生的费用,按政策实施期间实际缴纳的资信费给予30%的资助。
24对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境内外展会目录并已支付参展费用而因疫情无法参展的按展位费40%给予补助,每一展位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一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4万元。
二、降低企业成本负担
序号政策名称主要政策内容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7_3466788.htm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5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002/t20200207_1220156.html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21_360350.html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3135/content.html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除湖北省外,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4/n810641/n2985871/n2985888/n2985983/c5144083/content.html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11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676.htm
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7/content_5475760.htm?allContent
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1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14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
15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1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17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
http://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2/2903/post_2903133.html
支持全省高新区、国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对在孵科技企业免收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二个月租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根据实际情况为创新创业者减免租金。
18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
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881/post_2881724.html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19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潮委发电〔2020〕1号)
http://www.chaozhou.gov.cn/gkmlpt/content/3/3667/post_3667075.html
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20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21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
22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23关于印发《中山对口帮扶潮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20〕10号)对承租中山对口帮扶产业转移园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两个月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入驻企业所签合同和近三个月有效租金凭证,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2月份应收租金的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单个园区中小企业享受租金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4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措施(潮市监〔2020〕16号)省局驻潮州产品质量和计量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一律优惠50%,疫情防控相关物品实施零收费。
25潮安区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对潮州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中凯联达燃气管网有限公司、潮州市华茂能源配送有限公司龙湖LNG气化站、潮州翔华东龙燃气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华明燃气有限公司等供气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用气企业2月至4月期间,燃气价格按市场价降低5%至5.2%。
26对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补缴的各项费用,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
27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潮湘府〔2020〕2号)
http://www.xiangqiao.gov.cn/zwgk/zfwj/content/post_3667690.html
引导深能燃气公司支持我区陶瓷企业复工复产,降低燃气价格,燃气价格按市场价每立方米降低0.2元。
28落实电力部门惠企措施,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不受超过5%部分加倍计收的限制,超过部分全部按原电价计收。
29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枫管〔2020〕1号)
http://www.fengxi.gov.cn/rdjj/ztbg/zzcc/content/post_3667935.html
对潮州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潮州深能燃气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中凯联达燃气管网有限公司等供气企业服务范围内的用气企业2月至4月期间,燃气价格按市场价降低5%至10%。
三、加强用工支持
序号政策名称主要政策内容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2002/t20200205_358137.html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2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3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4号)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6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稳岗返,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7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受影响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返还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8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五类企业(对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成功介绍员工的,可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10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11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12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
http://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2/2903/post_2903133.html
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表彰,在省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给予资助,并发放广东省高层次人才“优粤卡”。
13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潮委发电〔2020〕1号)
http://www.chaozhou.gov.cn/gkmlpt/content/3/3667/post_3667075.html
发挥市内各类技能培训学校等平台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劳务帮扶协作。依托“潮州市在线人力资源市场网”“潮州人社”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招聘平台,加大对企业用工的支持服务,推动实现“不见面”网上招聘。
1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稳定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人社〔2020〕16号)
http://www.chaozhou.gov.cn/zwgk/szfgz/srlzy/bmwj/content/post_3668057.html
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我市企业引进新增职工(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市内外),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15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定劳动力开发计划,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并做好就业状态跟踪,符合验收条件,按实现稳定就业满6个月人数给予8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相关人员不能与引进新增职工补贴互相重复)。
16支持企业统一组织市外员工(包含新招员工)包车返回,3月10日前到岗且每车次25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路程1000公里(含10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补助;路程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给予8000元补助;路程200公里至500公里的给予4000元补助(如在所属县、区已享受过相关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17关于印发《中山对口帮扶潮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20〕10号)对我市规上工业企业3月底前直接招用首次在潮州就业员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经过防疫、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500元/人的补贴,每人可享受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18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月底前为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引进新增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引进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0000元补贴。
19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潮湘府〔2020〕2号)
http://www.xiangqiao.gov.cn/zwgk/zfwj/content/post_3667690.html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20年2月底前为我区规模上工业企业引进新增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引进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0元补贴;企业派车或包车到省外接工人返岗的,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其他招工用工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20潮州市枫溪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枫管〔2020〕1号)
http://www.fengxi.gov.cn/rdjj/ztbg/zzcc/content/post_3667935.html
给予工业企业员工返岗交通费补贴,在2月22日前返回枫溪的,参照动车或汽车票价标准全额补贴;对2月23日至2月29日返回的,参照动车或客运汽车票价标准的50%-60%补贴(包车返岗的60%,其他返岗的50%)
21对组织职工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
22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2020〕4号)落实规模以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交通补助,从1月25日起至2月29日止,凭车票、机票、交通公路收费等有效票据,对来自省内的外市、县(区)每人给予200元一次性的交通补助;对来自福建、广西、江西、安徽、湖南等省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给予300元一次性的交通补助;对来自其它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400元一次性的交通补助。对企业派车或包车到省外接工人返岗的,给予适当补贴。
四、支持防疫物资生产
序号政策名称主要政策内容
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
http://gdii.gd.gov.cn/gkmlpt/content/2/2887/post_2887454.html
对广东省内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等装备企业,在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的生产销售予以奖励:对2020年2月21日-4月20日产生实际销售的企业,按每台(套)设备售价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奖补金额以形成有效销售的设备销售发票来核定,奖补期限为2020年2月7日—4月20日,以设备实际发货或交付时间为准。
2中共潮州市委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统筹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通知(潮委发电〔2020〕1号)
http://www.chaozhou.gov.cn/gkmlpt/content/3/3667/post_3667075.html
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奖励政策
http://gdii.gd.gov.cn/gkmlpt/content/2/2891/post_2891890.html
对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的生产企业和具有转换条件能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生产的企业,通过购买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后形成了新增产能,或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50%的,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额,在2月21日至4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4关于印发《中山对口帮扶潮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20〕10号)自2020年1月26日至3月底前,对本市新购置设备或通过设备改造进行医用口罩生产,产品投放市场的企业,按每条生产线购置价不高于2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50万元,已经享受国家、省政策扶持的设备不重复享受。
5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措施(潮市监〔2020〕16号)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允许省内用于出口、符合欧美标准的医用口罩等二类防控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凭工信部门意见,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加贴中文标签后,可以供国内销售和使用。
6允许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出口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参照有关委托生产备案的程序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7新增拟开展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属于二类防控器械产品注册和生产的,凭工信部门意见向本地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备案,市市场监管局在备案凭证中注明“本备案仅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适用”。
8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潮湘府〔2020〕2号)
http://www.xiangqiao.gov.cn/zwgk/zfwj/content/post_3667690.html
对疫情期间转产急需的防控医护用品企业,区级财政对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对相关转产生产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只要具备生产条件,实行生产、检测、办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
9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对获得上级科技或工信部门防治新冠肺炎攻关项目立项的企业,区级财政对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优化企业服务
序号政策名称主要政策内容
1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9/content_5480753.htm
支持贸促会、商会等为外贸企业和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问题。协调中介机构为受影响的走出去企业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发挥各级应对贸易摩擦工作站作用,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疫情对贸易救济案件应对造成的困难。
2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
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环函〔2020〕58号)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2898316.html
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特事特办,其中,对临时性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4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审批时限原则上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时限原则上分别压缩至6个工作日、2个工作日。
5对因受疫情影响的纳入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推迟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时间,延迟举行2020年第一次碳配额拍卖活动,待疫情结束后另行安排。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9号)
http://nr.gd.gov.cn/xwdtnew/zwdt/content/post_2888015.html
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可同步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疫情结束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7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的前提下,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符合规划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
8推广不动产登记业务“不见面”的网上办理模式,凡是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人群的登记业务,一律简化流程,优先从快办理。对因疫情防控急需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筹集资金的,确保受理当天办结。
9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强化科技攻关 实施科技惠企行动 支撑疫情防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39号)
http://gdstc.gd.gov.cn/gkmlpt/content/2/2903/post_2903133.html
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公司的支持比例,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由35%提高到45%。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的创新券服务机构,优先评为优秀机构并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奖励。
10潮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应用“粤商通”“粤省事”和政府网站开展疫情健康申报的通知(潮防疫指办〔2020〕35号)
http://www.chaozhou.gov.cn/zwgk/gsgg/content/post_3666875.html
充分利用“粤商通”APP、“粤省事”小程序、潮州政府网站的在线健康申报功能,强化对潮州市民、来潮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减轻人工反复登记压力。企业员工扫描二维码安装“粤商通”注册个人账号并关联所在企业,也可以通过扫描企业管理员分享的二维码注册,每日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
11关于印发《中山对口帮扶潮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潮帮扶指〔2020〕10号)对2019年产值2亿元(含本数,下同)、1亿元、2000万元以上,2020年第一季度税收和产值增速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转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的通知因保障疫情防控需要而新建或扩大疫情防控物资及其原材料、生产设备且项目建设生产对环境没有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应避开引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开发区域),豁免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疫情结束后需继续保留相关新建项目或增加生产设备、产能的项目,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13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原则上利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实现无纸化、零见面受理、审批。纸质存档材料可采取快递邮寄方式或待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齐。
14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措施(潮市监〔2020〕16号)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15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16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疫情防控期间,网上报名凭证可作为企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资料,待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下简称“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完成培训或考试;食品从业人员所持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原有效期限的基础上延长至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
17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或工厂检查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18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安府〔2020〕4号)统筹做好防护。全区安排1000万元,用于企业员工隔离期间的防控物资统筹和生活补助。
19从2月10日开始,区卫健局派出健康体检车深入工业集中的镇、村(社区)、规模企业为外来民工免费检查身体,委托第三方为外来人员免费进行核酸检测,建立外来人员健康档案,发出健康告知书。
20饶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饶府〔2020〕4号)
http://www.raoping.gov.cn/zwgk/zdlyxxgk/jycyxxgk/content/post_3666951.html
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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