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凤泉湖高新区入园企业(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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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6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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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潮州凤泉湖高新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释放园区红利、激发活力、形成合力,努力把凤泉湖高新区打造成“粤东最好产业园区”和“潮州工业发展重要增长极”,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凤泉湖高新区入驻企业(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凤泉湖高新区入驻企业(项目)及其他与园区建设相关的投入费用。

(一)专项资金来源:1、中山潮州对口帮扶共建资金;2、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国家、省扶持园区发展的其他资金。

(二)入园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相应扶持:1、项目为高新区鼓励引进发展的工业项目,且在凤泉湖高新区注册和依法纳税。2、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230 万元/亩。3、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而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经高新区管委会核准,可以放宽到不低于国家、省、市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相关控制标准。4、项目必须在2016年底前建成,或建成部分须占整体项目50%以上(只适用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5、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以上。

项目分期建设的,以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二、减轻入园企业融资压力。购地入园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主体工程动工的企业,可按照如下方式和标准申请融资贴息补助。

1、以借贷款实际利息发生额为基数计算贴息额度。原则上借贷款金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项目方提供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其已收取贷款利息的有效凭证,按已收取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

2、以项目实际投资额为基数计算贴息额度。项目方提供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有效凭证,以当年度实际投资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的贷款利息40%给予贴息。

3、项目方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计算方式,单个项目享受的融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项目借贷款必须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已支付的贴息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鼓励入园企业尽快建设投产。购地入园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主体工程动工的企业,按照如下标准享受厂房建设补贴。

1、项目在2016年年底前整体建成的,按照竣工验收的厂房面积给予50元/㎡的扶持。

2、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项目在2016年年底前建成的部分,按照竣工验收的厂房面积给予30元/㎡的扶持。此类项目必须一次性完成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获审批通过,2016年年底前建成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且剩余部分须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投产,否则高新区管委会对已经支付的厂房建设补贴予以追回。

四、融资贴息补助和厂房建设补贴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兑付。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且在2016年年底前竣工验收,其中厂房等主体工程在2016年6月30日前封顶的,可申请享受中山市的叠加扶持政策。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的工业生产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以外,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设备投入奖励。

本办法与市政府已出台的《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扩能增效扶持办法》一并执行,与本办法重叠或类同的,可由投资人选择其中之一,但不重复奖励扶持;已享受我市“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重大项目也不再重复奖励扶持。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潮法规审【20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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