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潮府〔2013〕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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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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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技术研发

对新创建省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或验收合格的省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奖励10 万元,完成创建国家级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奖励30 万元)。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为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提供 “绿色通道”的服务

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总投资额在2 亿元以上(含2 亿元),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问题的,由企业提出请示、经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含开发区管委会)签署意见后可直接报市政府,如上报各种文件、资料齐备,市政府在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创新审批方式,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推动“电子政务”,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督。

推动企业进园区聚集发展

从径南园区第一批进园企业算起(2012 年3 月),对新进园企业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8 个月、30 个月内投产的,自投产当年起3 年(自然年)内税收受益政府按该企业(独立核算企业)投产后第2 年(自然年)上缴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的10%、5%给予专项性扶持资金。投资者在径南分园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当年起3 年内(自然年)的生产用水、用电,根据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的数额分档次给予优惠。年上缴税收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0%;年上缴税收500-10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企业,用水、用电价格优惠5%。其优惠的用水、用电款额由税收受益财政承担。

(企业投产的认定标准是指进园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产业园区主管税务机关连续缴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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