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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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01:23
发布单位:市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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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4〔31〕号)

 

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
(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
(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
(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经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可申请奖励。
奖励标准
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一)引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按1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分6个等次分别给予奖励。
(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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