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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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 01:21
发布单位:市外经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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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430〕号)

 

用水用电优惠。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企业投产当年起5年内的生产用水、用电的价格按当期的标价,根据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多少分别给予下列优惠:1、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5%; 2、上缴税收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0%;3、上缴税收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5%;其优惠的用水、用电款额按税收征管归属划分,分别由市、县区各自财政承担。
地方行政规费及中介服务费给予优惠
收汇核销“绿色”服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直接到银行办理;新办企业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无违反外汇管理记录,列入出口收汇核销绿色柜台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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