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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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9 18:02
发布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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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规定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一律按我市制定的招标文书范本编制(招标文书范本见附件1至7)。招标人修改或者添删招标文书范本内容的,在招标文书送交审查时应就删改的内容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文书由市人民政府认可的机构负责编制。
第四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投资项目必须选择资质好的企业参加招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提高一个级别档次进行招标。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招标文书,须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市法制局会签,再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书,送项目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20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市长召开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国家或省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由本市审批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在省和本市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同时至少各在一家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发布。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投标文书的评议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含7人)单数;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有关专家组成;招标人可委派本单位1名具有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方面中级以上职称的工作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也可以不派人参加;
(三)业主代表以外的其他评标委员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对本市缺乏同类专家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可向省级专家库申请借用专家。抽选评标专家时,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派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封闭评标工作;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八条 招标文书中确定的评分细则,按照本市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评标办法。
(一)施工项目评标办法:
1、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经技术标评审合格的“合理低价评标法”;
2、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施工工程评标采用“两阶段低价评标法”,技术标得分最高的前5名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出最低价者中标。如果评标阶段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只有4名,则以前4名的低价者中标;如果有效投标人只有3名,则以前3名的低价者中标;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投标无效;
3、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且投资额较大的施工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即对技术标、商务标计分权重按总分的40%和60%比例计算分数,商务标计分以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4%为最高分,总分合计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二)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评标办法:
1、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性服务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先开启勘察、设计、监理方案标书进行评审给分,后开启报价标并对其进行评分,将上述2项评分结果相加,得最高分者中标。采用该方法确定的中标人,其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2、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的投标最高限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条第(一)、(二)项投标有效报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0%者为废标。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照招标文书的约定全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
(二)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
1、凡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
2、不需要中标单位代垫征地款的市财政投资项目: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交纳履约保证金;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分段计算,其中5000万元部分按招标文书最高限价的30%,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15%交纳履约保证金。
(三)投标人参与投标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资信证明(汇票或保函);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应将履约保证金全额划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四)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除留存5%至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外,余款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不计息分期退还中标人。用于代垫征地款的履约保证金到位后,从第4个月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比例及期限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但应留存工程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工验收1年后拨付。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
招标文书严禁以下内容或者类似表述:
(一)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市;
(二)违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三)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第十三条 本市以外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中标单位应在中标后的10天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部门及属下单位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三)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第十五条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规范市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一)组建市级政府评标专家库,并实施专家年审轮换制度;
(二)对办事不公、违纪违法的评标专家予以严肃查处和追究;
(三)各中介服务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合理、合法编制招标文书,规范运作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肃纪律,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其转包和违法分包无效。
第十七条 一经发现中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外,在媒体公告中标单位的违法违规事实,并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
第十八条 县(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
(一)   投标人参与投标报名条件、必须提供的资料及须知
(二)   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媒体
(三)  项目建设单位招标文书报送审查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四)  施工项目二阶段技术标评分细则
(五)  施工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细则
(六)  监理项目评分细则
(七)  勘察设计项目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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