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 )

2004-07-01 08:00
发布单位:管理员
【浏览字体:

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和完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党政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外经贸、计划、经贸、财政、外汇、国税、地税、工商、规划、国土、建设、外事侨务、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台办、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规划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跟踪督查、综合信息、搞好协调等工作。各县、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各级领导带头招商引资。实行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要带头招商引资,并实行重点项目挂钩联系制度。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共同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起责任,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区、镇(街道)党政及其外经贸部门要选择在谈引资项目,分工领导负责挂钩联系、跟踪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更加积极的扶持措施

(一)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和纳税额较大的,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地价给予优惠。

(二)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供水扩容费、供配电贴费一律免收;企业投产当年起5年内的生产用水、用电的价格按当期的标价,根据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多少分别给予下列优惠:   1、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5%;
2、上缴税收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10%;
3、上缴税收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用水、用电价格优惠5%; 其优惠的用水、用电款额按税收征管归属划分,分别由市、县区各自财政承担。

(三)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地方行政规费以及中介服务费方面给予下列优惠: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收。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收取。
3、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必须提供自行绿化的规划方案,项目竣工时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绿化验收。
4、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证资本及出具验资报告按当期验资额的万分之二计费,最高收费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
5、使用流动人口调配费:省内、外人员统一按4元/人月收取。

(四)新办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直接到银行办理;新办企业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无违反外汇管理记录,列入出口收汇核销绿色柜台优质服务。

上述优惠措施所指新办工业企业,是指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本市以外的国内或境外(含港、澳、台)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的工业企业。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一)充分发挥已开通的“潮州市外经贸网”的作用,加强对我市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引资项目的宣传,积极开展网上招商。

(二)试行代理人招商引资的办法。由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外经贸、计划、经贸、外事侨务、台办等单位,在外地和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物色、发展招商代理人,为我市招商引资牵针引线,或直接介绍引进投资项目,根据代理人的工作计划和引资业绩,按《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奖励。

(三)市行政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投资顾问、咨询服务等工作,充当引资“介绍人”,并为境内外同行或客商提供投资环境、政策等方面的咨询,为投资商提供项目报批、注册等方面的直接服务。 (四)凡引进外来客商(本市除外)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合资、合作、私营企业、“三来一补”项目;引进国内或境外财团、社会人士的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等,均可获得引资奖励。具体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

(一)加快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加快市开发区二期和各县、区工业园区建设。各县、区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要坚持“明确定位,统筹规划,统一征用,有序开发”的方针,防止重复建设。探索“引凤筑巢”的新路子,积极引导、寻求开发商参与我市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幢楼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制度。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具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经投资项目授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即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附加前置审批条件。对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公众聚集场所和娱乐场所)的新办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许可手续,方可办理营业执照(筹建)。在正式开业、使用前,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有关职能部门还应继续依法加强后期的跟踪管理,力促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四)市机关效能监督投诉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协调、责成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五)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市、县区各级执法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规范检查工作制度,避免多头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执法的现象。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004年7月1日



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没有招商引资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从本市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项目、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

(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

(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

(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

(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四条 招商引资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认:

(一)引进项目的,在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正式投产1个月后,其应得奖金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计算。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奖励。

第六条 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

(一)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

1、1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2、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3、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4、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5、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

6、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引进低息、无息国外贷款的,根据贷款期限、资金用途、还贷方式的实际,给予贷款总额0.05%的奖励,但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按加工生产单位第1年合同实收工缴费总额的1%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集体引进的,所得奖金的20%用于弥补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自然人个人引进的,全部奖金归个人。

第八条 支付给引进人的奖金,按下列渠道支付:

(一)属项目引进的,由该项目税收受益的同级财政负责兑付奖金;

(二)引进境外低息或无息贷款的,由受益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三)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由加工生产单位负责兑付奖金;

(四)上述奖金的纳税按国家有关税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2004年7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