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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100007335866Y/2023-00442 分类:
发布机构: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3-12-03
名称: 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号: 潮人社〔2023〕66号 发布日期: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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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11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2023年度全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4年1月至3月,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各县(区)所属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能超过2024年3月份。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二)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各评委会结合实际工作,统筹安排,确定年度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受理时间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并发出通知,也可结合年度评审通知一并发文。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2021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2016年以来出台的各系列职称改革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各系列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可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查询。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3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市直、各县(区)以及个别行业设立非公职称申报点。按属地管理及行业管理原则,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具体报送程序:

  1.对于县(区)非公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县(区)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县(区)、市两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

  2.对于市直非公职称申报点,申报材料报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受理审核后直接报送;报省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经市级人社部门复核后报送。市直非公职称申报点设在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综合柜台。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人所提交的学历证书、业绩、奖励或成果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名、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中央、省属驻潮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五)我市不能评审(认定),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认定)的,申报材料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专业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技术人才除外)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填写生成《广东省职称评审表》并上传电子照片。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七)全市职称申报采用全流程网上审核,专业技术人才(乡村工匠专业技术人才除外)在完成所有职称申报纸质材料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潮州市→市人社局→职称评审申报或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结果确认备案(仅限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事项进行申报。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5-1、附件5-2。

  (八)乡村工匠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广东省乡村工匠专业人才管理系统》(http://yzb.joinken.cn/xcgj/#/login?redirect=%2Fdashboard)填报,具体申报程序以乡村工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评审通知为准。

  五、有关政策

  (一)为贯彻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省人社厅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1+5”政策文件。“1+5”政策文件是《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在我省落地的具体政策措施,是新时代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指引,请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在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

  (三)评审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 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1.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对申报人单位审核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明确审核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并完成网上数据审核后提交到相应的评委会。

  2.人社部门复核。对申报人纸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报条件。

  2. 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 不符合填写规范。

  4. 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 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 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及时公布本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要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九、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人社局将联合市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各县(区)人社部门和市属各评委会办公室应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质量自查。

  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其他要求

  (一)加快建立职称评审“目录清单”制度。

  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要求,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职称管理权限系统梳理本地区设置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形成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3年1期的核准备案管理,至2023年12月底前未纳入各级人社部门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的,取消职称评审权限。

  (二)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职称激励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工作部署,健全完善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向县域流动的职称倾斜政策体系。

  各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部署精神,做好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落地。各县(区)人社部门要配合市人社局研究出台我市基层农业农村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具体实施方案(试行)和基层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基层农业农村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评审工作应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服务基层或对口支援工作经历。具体要求以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1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三)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等两项重点评审。

  各县(区)人社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部署和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经验,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认真部署实施2023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加快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步伐。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号)要求,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以各评委会的通知为准。我市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我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四)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渠道。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部署,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全力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区职称申报点体系,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五)做好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县(区)人社部门、市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部署时间完成本地区、本行业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除大数据工程等新增设立的专业外,其他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应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8月底前关闭各级人社部门职称电子证书发放权限。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部署保持一致,避免出现衔接问题。对于迟迟不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我局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七)严肃规范职称评审行为。

  各县(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工作环境,加大力度开展职称领域中介机构整治。在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任何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相关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号文规定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其它费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人社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官网、官媒了解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文件及通知信息,切勿轻信各类网站、广告等“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社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潮州市人社局咨询电话:2129223

  潮安区人社局咨询电话:5819541

  饶平县人社局咨询电话:7508911

  湘桥区人社局咨询电话:2209146

  附件:1.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2.潮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3.潮州市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4.潮州市职称申报点一览表

  5.潮州市职称申报网上操作程序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3日


附件:

1.附件1关于2023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wps

2.附件2:潮州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xlsx

3.附件3:潮州市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览表 .doc

4.附件4:潮州市非公职称申报点.xls

5.附件5-1网上操作程序(本市).wps

6.附件5-2网上操作程序(外市委托、高级评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