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广东电网公司潮州供电局,全市各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经报市政府同意,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政策作如下规定: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从即日起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电费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按充电量收取,收费最高限价标准降低为每千瓦时0.8元,经营企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充电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原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潮发改价〔2017〕187号)同时废止。
附:《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
2018年7月11日
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进一步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不含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低于1千伏的,按大工业电度电价中1-10千伏对应的峰谷电价标准执行。
二、深圳市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按报装容量执行相对应的大量用电或高需求用电电价标准。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或者公用变压器接入的充电设施,按大量用电相对应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全省各类已安装独立电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免收基本电费。
四、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8元,原上限低于0.8元的地方可继续执行原有政策及标准。
五、我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专用制氢站用电价格执行我委《关于蓄冷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3号)规定的蓄冷电价政策。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电表不具备分时计量装置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网企业应尽快更换其电表,更换一个实施一个,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更换并执行大工业用电峰谷电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28日